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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614号

XX与李思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XX,李思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614号

原告:XX。

被告:李思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李思奇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由原告XX负担。

审判员  李庆山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边昌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