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451号
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文峰,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立梅,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以付,男,年龄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以付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 晓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蔡庆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