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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商初字第00582号

盐城翅龙食品有限公司、赵世阳与大丰市自行车五件碗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大丰市海狮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盐城翅龙食品有限公司,赵世阳,大丰市自行车五件碗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大丰市海狮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大丰市海狮车辆配件厂,徐中强,朱芝泉,刘汉新,陆国俊,沈开国,陈永忠,陈冬成,朱爱嫔,大丰威远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商初字第00582号原告盐城翅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南翔东路89号。法定代表人赵世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赵世阳。委托代理人徐孝春(上列原告共同委托,特别授权)。被告大丰市自行车五件碗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竹园路。法定代表人包秀珍,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大丰市海狮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云溪居委会。法定代表人王玉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大丰市海狮车辆配件厂,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云溪居委会。负责人邱思莹,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张韶峰(上列被告共同委托,特别授权),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中强。被告朱芝泉。被告刘汉新。被告陆国俊。被告沈开国。被告陈永忠。被告陈冬成。被告朱爱嫔。被告大丰威远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民主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徐中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俊高(上列被告共同委托,特别授权),大丰市刘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翅龙食品有限公司、赵世阳与被告大丰市自行车五件碗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大丰市海狮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大丰市海狮车辆配件厂、徐中强、朱芝泉、刘汉新、陆国俊、沈开国、陈永忠、陈冬成、朱爱嫔、大丰威远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债权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翅龙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翅龙食品有限公司、赵世阳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翅龙食品有限公司、赵世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盐城翅龙食品有限公司、赵世阳负担。

审 判 长 陈  春  银

审 判 员 朱    列

人民陪审员 徐    荣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管益新(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