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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1行初37号

原告陆志林诉被告天柱县社学乡人民政府第三人陆宗本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志林,天柱县社学乡人民政府,天柱县人民政府,陆宗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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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2631行初37号原告陆志林,男,1949年4月20日出生,侗族,农民,住天柱县社学乡占溪村盘乐组。被告天柱县社学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承东,男,天柱县社学乡乡长。委托代理人杨胜武,男,天柱县社学乡政法书记、副乡长。委托代理人杨文惠,男,天柱县社学乡司法所负责人。被告天柱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陆再义,男,天柱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杨英奎,天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甘功东,天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第三人陆宗本,男,46岁,侗族,农民,住天柱县社学乡占溪村��乐组。

原告陆志林不服被告天柱县社学乡人民政府山林权属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第三人持有争议山林的林权证,认为要解决该山林纠纷,必须先行政诉讼撤销该林权证,再来处理该山林纠纷,故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志林申请撤诉,是对其行政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既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志林承担。

审 判 长  石廷林

审 判 员  石开敏

人民陪审员  陈文聪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书���员孙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