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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民初266号

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与青岛恒益达轮胎有限公司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青岛恒益达轮胎有限公司轮胎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266号

原告: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高泽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荣明于光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加林,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恒益达轮胎有限公司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莫斯科路39号208。

法定代表人:杜听姿,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恒益达轮胎有限公司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青岛恒益达轮胎有限公司轮胎有限公司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山东创华轮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著国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