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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40号

东莞市洛加斯润滑油有限公司与长沙智恒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莞市洛加斯润滑油有限公司,长沙智恒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40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洛加斯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锦强,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沙智恒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承东。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洛加斯润滑油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智恒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二初字第028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智恒机械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75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智恒机械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7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平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