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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初字第772号

郤X贵、高X生诉张X清、韩X青、韩X峰、韩X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郤月贵,高秀生,张秀清,韩玉青,韩永峰,韩瑞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772号原告郤月贵,男,1953年12月8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人。原告高秀生,男,1960年8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繁城镇人。被告张秀清,女,汉族,山西省繁峙县繁城镇人。被告韩玉青,男,汉族,山西省繁峙县繁城镇人。被告韩永峰,男,汉族,山西省繁峙县繁城镇人。被告韩瑞峰,男,汉族,山西省繁峙县繁城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郤月贵、高秀生诉被告张秀清、韩玉青、韩永峰、韩瑞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郤月贵、高秀生因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郤月贵、高秀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郤月贵、高秀生撤回起诉。诉讼费1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赵全清

审判员  陈崇恩

审判员  刘文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慧丰第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