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772号原告郤月贵,男,1953年12月8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人。原告高秀生,男,1960年8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繁峙县繁城镇人。被告张秀清,女,汉族,山西省繁峙县繁城镇人。被告韩玉青,男,汉族,山西省繁峙县繁城镇人。被告韩永峰,男,汉族,山西省繁峙县繁城镇人。被告韩瑞峰,男,汉族,山西省繁峙县繁城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郤月贵、高秀生诉被告张秀清、韩玉青、韩永峰、韩瑞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郤月贵、高秀生因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郤月贵、高秀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郤月贵、高秀生撤回起诉。诉讼费1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赵全清
审判员 陈崇恩
审判员 刘文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慧丰第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