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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411号

原告王玉英与被告刘爱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411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系原告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以被告给原告写保证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怀峰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美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