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1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文。
上诉人何云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76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涉及的房屋租赁纠纷,实质为合同解除后的赔偿金额争议,属于债权债务纠纷,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涉案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故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房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故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权管辖。且双方当事人已就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在原审法院进行过诉讼,本案系被上诉人就未竟赔偿事宜再次提起的诉讼,因此由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更有利于查清事实。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管建文
审判员 张 訸
审判员 向 丹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袁 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