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2014号原告安富贵,男,汉族,1950年7月7日出生。被告王光振,男,汉族,1970年4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富贵诉被告王光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富贵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富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80元,收取25元,剩余9055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王群岭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