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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2014号

安富贵与王光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安富贵,王光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2014号原告安富贵,男,汉族,1950年7月7日出生。被告王光振,男,汉族,1970年4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富贵诉被告王光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富贵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富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80元,收取25元,剩余9055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王群岭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