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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民辖终37号

上诉人周口四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辖终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法定代表人谢康体,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法定代表人阙书阁,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0301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没有设立技术资料科室和技术资料专用公章,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系主体错误,原审依据《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错误,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河南圣源线缆有限公司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持加盖有“周口市四通建筑有限公司技术资料专用章”的《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及相关发货清单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上诉人偿还拖欠货款54万余元并赔偿欠款期间的利息。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约定。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河南省夏邑县,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依照合同约定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所主张的该合同上加盖印章不是其设立,该合同与其无关等涉及到该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的实体问题,不是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范围,其据此主张原审没有管辖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庞伟涛

审判员  陈建国

审判员  刘性明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孟依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