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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刑更1181号

乃比江、乃比江.麦合木提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刑更1181号罪犯乃比江.麦合木提,男,1991年4月9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初中文化,现在阿拉尔监狱三监区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2)瓦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乃比江.麦合木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1次,减刑11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24日止。执行机关阿拉尔监狱于2016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阿拉尔监狱认为,罪犯乃比江.麦合木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乃比江.麦合木提在2014下半年、2015年度的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获监狱行政表扬4次,15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乃比江.麦合木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罪犯乃比江.麦合木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宁宁

审判员  杨志坚

审判员  琚红彬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