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6民初178号原告李某,女,住礼泉县赵镇。被告张某某,男,住永寿县马坊镇。本院在审理李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筱曼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宁 来自
李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6民初178号原告李某,女,住礼泉县赵镇。被告张某某,男,住永寿县马坊镇。本院在审理李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筱曼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