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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6民初178号

李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6民初178号原告李某,女,住礼泉县赵镇。被告张某某,男,住永寿县马坊镇。本院在审理李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筱曼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