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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刑初字第228号

郭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依刑初字第22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2015年9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依安县看守所。依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依检刑诉(2015)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玉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依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四轮拖拉机,沿依安县先锋乡乡直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5mg/100ml。

公诉机关以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不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黑02C64**号牌四轮拖拉机,沿依安县先锋乡乡直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5mg/100ml。经查询驾驶人信息,郭某某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准驾车型为G。2015年9月18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物证黑xxxxx**号牌四轮拖拉机一辆(照片),证实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二)书证1.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郭某某具有拖拉机驾驶证,准驾车型为G。2.讷河市公安局通南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郭某某的自然身份。(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酒后驾驶机动车沿依安县先锋乡乡直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四)鉴定意见呼吸式酒精检测记录、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齐)公(刑技)鉴(化)字(2015)1926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在被告人郭某某静脉血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已达醉酒标准。(五)其他证据现实表现、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郭某某无前科劣迹,案发后系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红臣

代理

审判员  刘 杨

人民陪审员  杨文光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 婧本判决书中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