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民终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土家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5)慈民一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9月16日,原审法院给上诉人李某某送达了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在交纳上诉费期间内,上诉人李某某未交纳上诉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尹 立
审判员 汪云辉
审判员 王艳欣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艺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