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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刑更666号

胡再生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666号罪犯胡再生。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六年五月十日作出(1996)张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再生犯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五日作出(1996)湘刑核字第13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和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和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十一个月。服刑期至

二○一七年一月十四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6年3月1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提请减去尚未执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胡再生自2014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11月共获考核分103.2分,其中获奖励分共21.5分。如2014年一季度至2015年二季度因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先后6次获奖励分共17.5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胡再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胡再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再生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九个月,服刑期至

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雪

审判员 黄志坚

审判员 袁美丽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