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29号申请执行人闫兆峰,住所地白城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白城市金百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闫兆峰与白城市金百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白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白劳人仲案字(2015)41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白城市金百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闫兆峰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白城市金百合商贸有限责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白城市金百合商贸有限责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白城市金百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闫兆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白城市金百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闫兆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