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652号罪犯冯章辉。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有前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OO三年四月三日作出(2003)株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章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03)湘刑一终字第135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
二〇〇六年七月七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和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四年九个月。服刑期至
二O二O年十月六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6年3月1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冯章辉自2014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电子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11月共获考核分153.7分,其中获奖励分共71.5分。如2013年和2014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共7分;2014年被评为优秀互监组组长奖2分;2014年一季度至2015年二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6次获奖励分共14分;2014年一季度至2015年三季度在担任监区积委会成员期间,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并出色地完成积委会工作任务先后7次获奖励分共22分,2015年1月至10月11次获值班奖分共5.5分;2015年7至9月获“无违禁品监区”奖1分;2013年和2014年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共获奖励分20分。该犯已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元,其中本次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元。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冯章辉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冯章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冯章辉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十个月,服刑期至
二O一八年十二月六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雪
审判员 袁美丽
审判员 黄志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