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596号
原告:吴晓冬,男,1977年3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代理人:鞠秋婷,龙潭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者。
被告:刘霖,男,197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冬诉被告刘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晓冬经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李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