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02民初526号

赵怀刚与赵树君、姜春丽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怀刚,赵树君,姜春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526号原告赵怀刚。被告赵树君。被告姜春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怀刚与被告赵树君、姜春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赵树君、姜春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赵怀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树君、姜春丽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晓莉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谭春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