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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7行审1号

满城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闫某非法占地一案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城县国土资源局,闫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607行审1号申请人满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曹雪生,该局局长。被申请人闫某,男,1950年2月5日出生,保定市满城区。申请人满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满国土白罚字(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闫某:1、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0.539亩土地退还给钟家店村村委会;2、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地上新建的房屋。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满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满国土白罚字(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满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满国土白罚字(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满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满国土白罚字(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满城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拆除闫某土地上的新建的房屋。执行费用550元,由被执行人闫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守稷

代理

审判员  李海申

人民陪审员  殷朝朝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