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607行审1号申请人满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曹雪生,该局局长。被申请人闫某,男,1950年2月5日出生,保定市满城区。申请人满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满国土白罚字(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闫某:1、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0.539亩土地退还给钟家店村村委会;2、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地上新建的房屋。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满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满国土白罚字(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满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满国土白罚字(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满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满国土白罚字(2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满城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拆除闫某土地上的新建的房屋。执行费用550元,由被执行人闫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守稷
代理
审判员 李海申
人民陪审员 殷朝朝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