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642号原告李玉红。委托代理人薛坤,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非。睢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告郭银峰。睢县卫生局工作人员。被告张文涛。睢县畜牧局工作人员。
原告李玉红诉被告杜非、郭银峰、张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姜志勇
审判员 卢卫涛
审判员 赵根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