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恢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永明,男。被执行人应鸣,男。被执行人应慧,女。申请执行人陈永明与被执行人应鸣、应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密商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应鸣给付原告陈永明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49433元,被告应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521元及诉讼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被告应鸣、应慧负担。因应鸣到期未付,陈永明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应慧所有的密山镇龙广庭院小区13号楼2单元303室房产进行拍卖,因拍卖财产流拍,依陈永明申请,本院裁定该房屋以流拍价格152876元交陈永明抵偿借款。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车辆登记等方式进行调查,应鸣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慧除工资被冻结外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陈永明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永明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应鸣、应慧新的线索,陈永明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海鸥
代理
审判员 边永东
代理
审判员 韩 斌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