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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刑更697号

田树仁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697号罪犯田树仁。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1)张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树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服刑期至

二○三四年四月十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6年3月1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提请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田树仁自2013年呈报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11月共获考核分162.9分,其中获奖励分共39.1分。如2013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分1分;2013年二季度至2014年四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突出先后9次获奖励分共23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田树仁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田树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树仁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十一个月,服刑期至

二○三二年五月十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雪

审判员 黄志坚

审判员 袁美丽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