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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90号

李永全与胡宗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永全,胡宗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90号

原告:李永全,男。

委托代理人:徐桂滨,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胡宗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全与被告胡宗启承揽合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全以被告暂无法送达为由,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全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永全负担。

审判员  韩立涛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立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