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90号
原告:李永全,男。
委托代理人:徐桂滨,莒县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胡宗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全与被告胡宗启承揽合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全以被告暂无法送达为由,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全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永全负担。
审判员 韩立涛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立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