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48号申请执行人彭要辉。被执行人赵东海。彭要辉诉赵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国增
审判员 彭国喜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强 来源:百度搜索“”
彭要辉与赵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48号申请执行人彭要辉。被执行人赵东海。彭要辉诉赵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国增
审判员 彭国喜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