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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48号

彭要辉与赵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要辉,赵东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48号申请执行人彭要辉。被执行人赵东海。彭要辉诉赵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国增

审判员  彭国喜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