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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刑初48号

黄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1刑初48号公诉机关安达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党员。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1月18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取保候审。安达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安检诉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0日12时50分,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自有的黑东风雪铁龙牌轿车从青岗县往安达市方向行驶至绥安公路123公里+920米处时,被告人黄某某见对面有车辆刹车时,因冰雪路面,车辆发生侧滑与由西向东赵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电动车乘员赵某某途中报警。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致脾脏破裂失血死亡。经法医毒物检验鉴定,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0.1770mg/100ml。黄某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积极对被害人赵某某的家属和伤者赵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人张某某、田某某、黄某某、赵某某的证言,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其送达回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被告人及诉讼参与人的户籍证明,安达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警工作说明,交警大队的工作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扣押、返还物品审批表,返还物品凭证,黄某某的驾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被害人赵某某的户籍信息、死亡医学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道路事故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某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本案被告人黄某某在冰雪路面未注意安全驾驶,车辆发生侧滑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害人赵某某共同导致此案的发生,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能自愿认罪,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曲艳春

审 判 员  闫 明

人民陪审员  周斌凤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萍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