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刑更1026号罪犯杨和忠,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现在阿拉尔监狱二监区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5日作出(2001)穗中法刑经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和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和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4次,共计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执行机关阿拉尔监狱于2016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阿拉尔监狱认为,罪犯杨和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和忠在2014年下半年、2015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获监狱行政记功2次,表扬2次,15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和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罪犯杨和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10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年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宁宁
审判员 杨志坚
审判员 琚红彬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