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758号罪犯刘希顺。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
二○一四年五月七日作出(2014)浏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希顺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14)长中刑一终字第003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
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6年3月1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刘希顺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缝制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11月共获考核分65分,其中获奖励分共12分。如2015年一季度至2015年二季度劳动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2次获奖励分共4分。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浏阳市司法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等材料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刘希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希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希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至
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雪
审判员 袁美丽
审判员 黄志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