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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03民初227号

陈××诉李×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03民初227号

原告:陈××,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李×,女,1975年0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原告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梁爽

二○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