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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执184号

周某某与方某某、江西佳晖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某某,方某某,江西佳晖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184号

申请人:周某某,女,汉族,住南昌市。

被执行人:方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执行人:江西佳晖实业有限公司,经营地:高安市府前路壹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方某某、江西佳晖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2015)高民一初字第2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一初字第2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 海

审判员 胡丽红

审判员 朱 建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文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