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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14658号

方某与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4-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方某,蒋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14658号原告方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蒋某甲,男,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方某与被告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被告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3月30日登记结婚,2004年12月20日生育女儿蒋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但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对家庭缺乏责任感,致夫妻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而争吵不休。被告离家已四年余,去年曾提出起诉要求离婚,后法院未支持。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再次提出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蒋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人民币,下同)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被告对外赌债自行承担。

被告蒋某甲辩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在外省工作,故与原告及女儿在一起生活的时间较少,但其负担了原告及女儿的生活费,也负责归还房屋贷款,为了女儿能健康成长、不影响女儿学习,其希望能与原告和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3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12月20日生育女儿蒋某乙。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婚后不久因被告染有赌博恶习并欠巨额赌债,故双方携女儿外出躲债。后双方为女儿上学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被告也改掉了赌博恶习外出打工。因夫妻在异地生活,被告对原告母女照顾不周,2015年4月,因原告很久未能联系被告,故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等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本院判决不予支持。现原告再次提出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结婚证、出生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被告因赌博欠债而影响了家庭生活,同时也伤害了夫妻感情,但双方均能为了女儿及家庭利益考虑,共同努力维系并改善了夫妻关系,被告也改正了错误,承担了家庭开支。现原告第二次提出离婚,被告仍不同意离婚,由于无法认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时间,故不能确认夫妻感情已破裂。希望原、被告能珍视夫妻感情,对夫妻现状要顺其自然、随遇而安,要顾及家庭和子女利益,多检视改进自身存在的不足,相信双方通过努力能重归和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方某要求与被告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卿杰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仪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