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264号原告马志强。被告中原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200号。法定代表人李海泉。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强与被告中原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庭下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已无其它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原告自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秦 晨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树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