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27号
原告:王秀芳,乾安县人,住乾安县。
被告:乾安县田园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乾安县田园锦绣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得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芳与被告乾安县田园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5元。
代理
审判员 李方东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