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执字第28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莉平。委托代理人陆费红,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丽娜,江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黄涛。被执行人范莉。被执行人吴江市同里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黄德元。被执行人黄德元。陈莉平与黄涛、范莉、吴江市同里油脂有限公司、黄德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4)吴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黄涛、范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莉平借款本金950246元及逾期利息(以950246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2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黄涛、范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莉平支出的律师费64175元。
三、吴江市同里油脂有限公司、黄德元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涛、范莉、吴江市同里油脂有限公司、黄德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11321元。因黄涛、范莉、吴江市同里油脂有限公司、黄德元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陈莉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2574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立案后,即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已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黄涛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环湖西路308号一单元401室(所有权证号07002870,建筑面积123.06㎡,查封期限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及被执行人黄德元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环湖西路308号二单元403室(所有权证号07003031,建筑面积100.78㎡,查封期限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房屋,有待首封法院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涛名下车牌号为苏E、苏E及被执行人黄德元名下车牌号为苏E、苏E的机动车(以上车辆的查封期限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均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经向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涛、范莉、吴江市同里油脂有限公司、黄德元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由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当事人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本院已轮候查封的房产、查封的下落不明的机动车辆外,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吴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国聪执行员 韩亚光执行员 梁天成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嘉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