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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1843号

吴某诉彭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某,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1843号

原告:吴某,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辽阳县。

被告:彭某,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原告吴某与被告彭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鹏独担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鹏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