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1843号
原告:吴某,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辽阳县。
被告:彭某,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原告吴某与被告彭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鹏独担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鹏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