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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民初557号

王立伟与刘霖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立伟,刘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557号

原告:王立伟,男,198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鞠秋婷,龙潭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者。

被告:刘霖,男,197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伟诉被告刘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伟经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李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