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435号
原告:宁波市天州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秋萍。
委托代理人:罗少杰。
委托代理人:沈烨彬。
被告:武汉合众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华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天州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合众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天州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天州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天州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0元,由原告宁波市天州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方苏琴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沈丽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