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刑更479号罪犯黄洁珊,现在广西���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港北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洁珊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黄洁珊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贵刑二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2011年1月14日入监狱服刑。2013年3月14日、2014年11月28日经本院分别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3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6年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黄洁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9月起至2015年11月止共获奖励分102.10分,评为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黄洁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洁珊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洁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闭燕华
审判员 农克新
审判员 梁秋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晓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