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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579号

范明川与山东海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明川,山东海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579号原告范明川,男,生于1990年5月9日,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委托代理人范守平,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海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刘晓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照涛,男,生于1988年7月27日,汉族,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青州市。委托代理人杨东贞,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明川与被告山东海尚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范明川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明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明川负担。

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兴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