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23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晓琳,女,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新新集团工作人员,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代理人:袁毅(杨晓琳丈夫),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民警。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毅(杨晓琳丈夫),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民警。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北固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梁伟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曰阳,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杨晓琳、袁毅因与被上诉人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5)于民二初字第04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李妍担任
审判长并主审,
审判员韩彩霞、
代理
审判员李大鹏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晓琳、袁毅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晓琳、袁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晓琳、袁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晓琳、袁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妍
审 判 员 韩彩霞
代理
审判员 李大鹏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路柠檑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