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民初292号原告齐清理,男,住涞源县。被告涞源县鑫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源县。
原告齐清理与被告涞源县鑫鑫矿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齐清理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齐清理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清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韩志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