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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0民初292号

齐清理与涞源县鑫鑫矿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齐清理,涞源县鑫鑫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民初292号原告齐清理,男,住涞源县。被告涞源县鑫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源县。

原告齐清理与被告涞源县鑫鑫矿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齐清理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齐清理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清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韩志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