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000号原告马良训。被告张继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住所地:周海凤,经理。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市临朐支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道张家亭子村。负责人张颖,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0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张继民驾驶的鲁G×××××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张继民驾驶的鲁G×××××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红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樊文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