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67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干将支行。负责人庄鸿雁,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福林,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波,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彭怀刚。被告叶先琴。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干将支行与被告彭怀刚、叶先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干将支行于2016年3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干将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干将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22元、减半收取601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乾
代理
审判员 谷振龙
人民陪审员 郁 明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姝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