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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512号

何连忠与吴红方、王立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连忠,吴红方,王立芹,陈国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512号

原告:何连忠。

委托代理人:曹吉鹏。

被告:吴红方。

被告:王立芹。

被告:陈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连忠与被告吴红方、王立芹、陈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连忠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立芹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连忠撤回对被告王立芹的起诉。

审判员  陈琳琳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