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512号
原告:何连忠。
委托代理人:曹吉鹏。
被告:吴红方。
被告:王立芹。
被告:陈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连忠与被告吴红方、王立芹、陈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连忠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立芹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连忠撤回对被告王立芹的起诉。
审判员 陈琳琳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 勇 来自:
何连忠与吴红方、王立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512号
原告:何连忠。
委托代理人:曹吉鹏。
被告:吴红方。
被告:王立芹。
被告:陈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连忠与被告吴红方、王立芹、陈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连忠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立芹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连忠撤回对被告王立芹的起诉。
审判员 陈琳琳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