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391号原告刘某,个体户。被告彭某,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琴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李文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露婷 来源:
刘琴与彭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391号原告刘某,个体户。被告彭某,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琴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李文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露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