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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民初391号

刘琴与彭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某,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391号原告刘某,个体户。被告彭某,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琴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李文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露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