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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裕执字第00809号

王明亮申请康现申侵权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康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裕执字第00809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现住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磨头镇。被执行人康某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元氏县。王某某申请康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3)裕民一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3)裕民一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智勇执行员  孙建华执行员  周 状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靖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