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460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孙雪峰。被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甲、周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孔德法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尊冉 百度搜索“”
赵某与张某甲、周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460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孙雪峰。被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甲、周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孔德法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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