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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民初460号

赵某与张某甲、周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某,张某甲,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460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孙雪峰。被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甲、周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孔德法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尊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