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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民初95号

原告席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席某某,石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95号原告席某某,男。被告石某某,女。

原告席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席某某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席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 峥

代理

审判员 李 研

人民陪审员 王宗昌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珺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