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95号原告席某某,男。被告石某某,女。
原告席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席某某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席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 峥
代理
审判员 李 研
人民陪审员 王宗昌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珺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