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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执字第1771号

王建忠与朱明元、刘吉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3-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忠,朱明元,刘吉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原执字第177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忠,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21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朱明元,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9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刘吉祥,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5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试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原民初字第96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12月01日向被执行人朱明元、刘吉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吉祥在工行固原支行营业部的账户存款10052.00.00元。账号:62122629******8682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涛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进 来自